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備案號:粵ICP備13017162號
以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、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,依照規定的稅率征收。
它實行4級超率累進稅率,稅率分別為30%、40%、50%、60%.
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,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。由于涉及成本確定或其他原因,而無法據以計算土地增值稅的,可以預征土地增值稅,待項目全部竣工,辦理結算后再進行清算,多退少補。
1、一般計算方法
應納稅總額=∑各級距土地增值額×適用稅率
某級距土地增值額×適用稅率
土地增值率=土地增值額×100%/扣除項目金額
土地增值額=轉讓房地產收入-扣除項目金額
2、簡便計稅方法
(1)土地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金額50%的
應納稅額=土地增值額×30%
(2)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%,未超過100%的
應納稅額=土地增值額×40%-扣除項目金額×0.05
(3)土地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%、未超過200%的
應納稅額=土地增值額×50%-扣除項目金額×0.15
(4)土地增值額超過項目金額200%
應納稅額=土地增值額×60%-扣除項目金額×0.35
文章來源互聯網